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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干部审批

发布时间:2008-01-18 11:32:55  消息来源:
拟调干部审批 一、办事程序 1.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向人事工作窗口提交申请报告及拟调人员人事档案;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报告并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同意后,填写人事工作受理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随申请报告、相关材料转交厅内人才流动开发处,一份留存备案; 3.人才流动开发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转交窗口工作人员; 4.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二、办事条件及申报材料 基本条件: 1.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 2.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 3.干部调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 4.调入领导干部,还必须控制在领导职数之内; 5.符合公务员调任转任、干部调配工作的其它规定。 申报材料: 1.《拟调干部审批呈报表》(一式4份); 2.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有无增人计划、领导非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及拟任职务等); 3.拟调人员考核材料; 4.拟调人员人事档案; 5.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 6.属单位法人调转的,须提供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7.属夫妻两地生活调转的,须提供户口、结婚证; 8.属随军家属调转的,须提供部队出具的军官随军家属审批报告表; 9.属毕业生分配的,须提供毕业生派遣证; 10.属非领导职务调转的,须提供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表; 11.省属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调入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时,须提交本单位正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空超数额情况。 三、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 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3.吉林省人事厅《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吉人发[199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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