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公出国人员政审的审批
一、办事程序
1.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向人事工作窗口提交申请报告;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报告并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同意后,填写人事工作受理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随申请报告、相关材料转交厅内人才流动开发处,一份留存备案;
3.人才流动开发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审批结果转交窗口工作人员;
4.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因公出国单位、团组名称、出访人数、出访任务、国家、接待单位、起程日期、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情况等);
2.《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
3.邀请函原件及译文或国家部委等任务批件或通知;
4.因公出国人员的档案材料;
5.单位和部门的审批意见等;
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1]8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23号)
3.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省外事办、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程序的通知》(吉组通字[199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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