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发证
一、办事程序
1.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的单位,须向人事工作窗口申请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填写人事工作受理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随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转送厅内人才流动开发处,一份留存备案;
3.人才流动开发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审批结果转交窗口工作人员;
4.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5.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手续,属于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其机构名称应当在申请人才中介许可证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宗旨、发展前景、业务范围、申办机构的名称、性质、负责人姓名、人员构成、办公场地和相应设施等;
2.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3.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文件(民营单位除外);
4.不少于5人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及接受有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
5.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三、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按规定收费
五、政策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
2.《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3.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吉人字[20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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