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动人员因私出国出境政审的审批
一、办事程序
1.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已辞职或辞退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外国企业驻我省代表机构的中国雇员;乡镇企业、民办科技研机构、私人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国家承认学历、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非在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他流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政审手续,可直接到省政务大厅人事工作窗口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发放流动人员因私出国(境)政审审批表,申请人员填写流动人员因私出国(境)政审审批表,并交付人事工作窗口;
3.窗口工作人员填写人事工作受理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随申请报告、相关材料转交厅内人才流动开发处,一份留存备案;
4.人才流动开发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审批结果转交窗口工作人员;
5.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反馈申请人,并开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6.申请人员到政务大厅交纳相关费用,到人事工作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二、申报材料
1.本人个人材料及申请出国(境)的理由、邀请函及其译文;
2.流动人员因私出国(境)政审审批表。
三、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政审费120元
五、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
2.《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流动人员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的规定》(吉人发[199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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